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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邳州市隆丰湖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》的公示
2022-8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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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 7189        作者:未知

  •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规定,现将《邳州市隆丰湖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》主要内容公示如下:

    一、基本信息

    邳州市隆丰湖北地块(以下简称调查地块)位于邳州市东湖街道松花江路侧,用地面积14577.78m2(约21.87亩),中心坐标为经度118.00567405°、纬度34.369294708°。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田,依据《邳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》(2011-2030),该地块规划为其他商务设施用地,属于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的第二类用地。

    二、调查结论

    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,从事农业生产活动。2019年,地块被征收,未来规划为商务设施用地2019年调查地块使用围挡进行封闭管理,并搭建活动板房,用于临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及司机临时休息处,停车场无维修服务。调查地块内历史上未存在过工业企业,没有污染源。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生产企业,周边主要为农田、居民区以及地表水体。在调查区域内按40m×40m划分网格,在调查范围内共布设15个土壤快筛并在该地块的西侧方向布设一个对照点。共采集19个土壤样品(包含3个平行样采样深度为表层0-0.2m的土壤,并使用快速筛查设备(PIDXRF)对样品进行检测,检测结果与对照点相比,未出现异常数据,参考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及深圳市地方标准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》(DB4403/T 67-2020)******类用地筛选值,检出数据无异常。

    综上所述,可以确认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没有污染源。现场快速检测没有发现异常数据,表层土壤无污染痕迹。因此,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,可以用于其他商务设施用地的开发利用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,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。

    三、调查建议

    1)加强调查地块现状管理,防止外部建筑垃圾等污染源倾倒到调查地块内;

    2)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企业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,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,杜绝因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。

    (3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,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,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,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、土壤改良、造地和绿化等


    委托单位:邳州市东湖街道办事处

    编制单位:徐州华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
    联系人:高工

    联系电话:1519072266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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